警察和辅警都穿制服太显眼,邹光没有制服,想来想去他觉得还是冒充便衣最方便,不用换衣服,节约成本。哎!这年头干点啥都得讲成本。
但是冒充便衣他又怕被抓到重判,在监狱服刑那会儿,就有一个狱友是因为冒充警察诈骗被抓的,判的可重了。最后他决定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要求路人协助办案,而且目标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比较单纯,容易获得信任。
作案手段有了,目标人群也有了,怎么变现?他观察了很久,未成年人身上一般带的钱不多,但是大多有手机,而且都是不错的手机,他便将目标盯在了手机上。
电子市场收二手手机的摊位有的是,没有发票的手机会比有发票的手机便宜很多,因为大家都知道这种手机来路不明,所以正大光明的压价。
此后,邹光在各个区学校附近转悠,专门搭讪未成年人,以其涉及刑事案件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等为由,收缴对方手机进行查验。拿到手机后,他会借口车停的比较远需要去开车或者编造其他理由,让被害人在原地等待,不要乱走。而后,他逃离现场,去二手电子市场销赃,所得赃款全部被他挥霍殆尽。
开始时他还胆战心惊的,但是后来他发现只要说对方涉及刑事案件,对面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立刻老实,乖乖的配合交出手机。他也越做胆子越大,在市内的各个区乱窜。
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但是家长可不是好糊弄的,接到多个家长报案后,邹光的行为也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就在他春风得意马蹄疾之时,公安部门根据学生家长的报案信息,展开了大排查。
一边部署警力在学校周边撒网,一边派人走访市内二手手机最大的集散地--电子市场。
在电子市场跟邹光交易的摊位有好几个,其中一个是他在狱中认识的狱友姓章,警察在摸排过程中,将有前科的章狱友定成了重点摸排对象,正巧那一日章狱友收了几部无票手机,被警察抓了现行。
章狱友本来做的买卖就不黑不白,这下可好拔出萝卜带出泥,为了减轻处罚,他将邹光的事抖了出来,警察让他配合抓捕邹光,如果成功可以建议检察员对他不起诉。
章狱友一听头点的跟小鸡啄米似得,他可不想二进宫,正所谓死道友不死贫道,于是他一个电话把邹光叫了出来,就这样邹光再次被捕。
“你一共弄了几部手机?”方轶问道。
“五部,就五部,一部诺基亚老款,价值一千多,一部联想手机价值几百元,还有三部是三星手机,每部价值一千至三千不等。姓章的压价压的厉害,一共才给我三千五百元。”邹光道。
“你跟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说的也是五部手机?”方轶看着他的眼睛问道。
“是,一共就五部,真的。”邹光眼珠滴溜溜乱转,不敢看方轶。
方轶知道他肯定没说实话,但是公安和检察院都没往下挖自己又何必呢。
其实方轶猜的还真对,邹光在市内流窜作案二个多月,怎么可能就弄了五部手机(章狱友也没跟警察说实话),只不过很多家长没报案而已,就这五部手机还有一部是邹光被警察诈出来的呢。
说起来邹光也是倒霉,之前报案那三位家长都是普通民众,警察登记后都做普通盗窃案处理了,第四位报案的家长身份有些特殊,立刻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重视,于是一顿操作后很快便有了结果。
从看守所回来,中午吃饭后方轶稍事休息直奔检察院进行调卷,并与负责该案的检察员沟通了案情。
次日下午邹光的父亲邹达良再次走进了律所的会议室。
“方律师,我儿子的案子怎么样?您觉得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邹达良抻着脖子,双眼盯着方轶问道。
在他看来,诈骗罪好像要比盗窃罪重,之前邹光参与盗窃被判了一年,所以他对盗窃罪有些了解。
“我认为邹光构成诈骗罪,不是盗窃罪。我与检察院的意见一致。”方轶道。
“为啥?”邹达良追问道。
“嗯……这里面涉及一些理论问题,我尽量用大白话给您解释哈。
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来看,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说的直白点,诈骗罪是以一定的欺诈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洗脑,被害人受骗后自愿将财物交给骗子,即诈骗罪是被害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盗窃罪则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物的犯罪。
我个人认为,诈骗罪主要以欺骗的手段骗取财物,重点在骗上;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重点在窃取上。
我给您打个比方,比如您在大街上遇到有人求助借用您手机打电话,您会怎么办?”方轶问道。
“打个电话花不了几个钱,用呗。”邹达良道。
“您会不会盯着他,会不会担心他把您手机拿走?”方轶追问道。
“嗯……肯定会。我又不认识他。”邹达良犹豫了下道。
“这就对啦,因为你们之间缺乏信任。
所以在正常的借用手机过程中,如果手机的出借方与借用方之间不存在信任关系,出借方出借手机后肯定会在一旁密切关注着手机的使用情况,以便及时收回手机。
如果借用人借着打电话之际,趁被害人不备,拿着手机偷偷溜走,离开现场,从而非法占有手机。那么借用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您儿子邹光的案情与上述情况不同。
邹光冒充帮助警察办案的工作人员,从而获得未成年人的信任,从未成年人手里骗得手机,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使未成年人陷入错误认识,同意他带着手机离开现场,并在原地等待他回来返还手机。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邹光获取被害人(未成年人)手机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而不是窃取,所以邹光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占有与日常占有的概念不太一样。比如,邹光在借得手机后,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如果不加阻止,则应当认为手机的占有、支配关系已发生变化,被害人实际已因受骗而对财物做出错误处分。
就您儿子的案子而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您儿子邹光,只是手机的交付行为,您儿子邹光将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阻拦,此时才发生财物的处分行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手机被拿走,从头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场的,被害人始终认为邹光会回来返还手机,所以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您明白了吧!”方轶解释道。
“哦,虽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说的大概意思,一个是骗人,一个是偷呗。就跟当年我们村里的李大屁股忽悠我们拿钱入股,投资办厂,然后卷钱跑路差不多吧。是这意思吧?”邹达良反问道。
“对,就是这意思。”方轶道。
“那……方律师,盗窃罪和诈骗罪那个罪更重?”邹达良最关心的是那个罪名对儿子邹光更有利。
“我这么给您解释吧,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轶道。
“要是这么说,这两个罪判的轻重都差不多。”邹达良眨巴眨巴眼,说道。
“可不是您说的那样,表面上看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是三个档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点却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您儿子邹光的犯罪数额为九千多元,不足万元,咱们省里对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参照上述解释,您儿子的犯罪数额在两个罪名中应该属于‘数额较大’。
但是盗窃罪的起刑点比诈骗罪的起刑点要低,在同样金额的情况下,一般来说盗窃罪会判的比较重些。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还要看案情。
您儿子之前有过犯罪记录,被处罚过,而且在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这次会被从重处罚。”方轶道。
“啊!那我儿子会被判几年?”邹达良惊愕的看向方轶,累犯这事之前那位律师压根就没提过,此时方轶一说让他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
“根据《刑法》规定,应该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是累犯,也不适用缓刑。我会为他做罪轻辩护。”方轶道。
邹达良听完,有些失神,片刻后叹了口气:“哎!从小不学好,这刚出来踏实几天又进去了!
我有责任啊,当年为了赚钱四处打工照顾不上他,他在老家跟着奶奶过……,一晃眼孩子大了,钱没赚到,孩子也被耽误了……”
说着说着,他的眼睛潮湿了。
送走了邹达良,方轶突然想到了自己的儿子方安志,忙忙碌碌的过了半辈子,好像还真没怎么管过孩子。
自从去过一次云雾茶庄后,万可法算是迷上了茶艺,一周最少跑三次,云梅忙着做生意,经常不在茶庄,便安排了一位茶艺师传授他茶艺。
今天胖老头来了兴致,下班后非拉着方轶和黄援朝到办公室喝茶,借机展示自己的茶艺。
看着胖老头不太娴熟的动作,听着黄援朝炉火纯青的马屁之声,喝着价值不菲的大红袍,方轶心中暗叹:胖老头这算不算刚出酒坛,又进茶坑!喝酒伤身,喝茶费钱,不知道胖老头会不会后悔。
就在他胡思乱想之际,万可法说话了:“老黄,最近看你气色不错,是不是又接什么大案子了?”
“瞧您说的,非得接大案子才能高兴啊!咱是律师,不能总往钱眼里钻。要有一颗赤诚的初心。方律师,你说对不?”说着,黄援朝看了一眼方轶,贼兮兮的笑道。
方轶端着茶杯,笑而不语,这话要是从别人嘴里说出来他可能就信了,但是从老黄嘴里说出来……他深表怀疑。
“别扯那没用的,又不是司法局的领导来检查工作,到底有啥好事?”万可法不耐烦的催促道。
“确实有好事。前年的时候我代理了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案,对方是原告,也是家公司,我代理的被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我的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一个域名。这案子我觉得应该没什么问题,赢的概率很大。
结果法院认定原告注册的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判决我的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与该驰名商标名字一样的域名,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五万元。
说实话我当时很气愤,当事人也觉得很气愤。”黄援朝道。
“说重点。后来呢?”方轶放下茶杯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