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被告人窦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我们建议对被告人窦涛处以管制二年。”检察员说完,看向被告人席,暗道:既然你不接受缓刑,那就换个管制吧。
(《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窦涛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窦涛说来说去,就是不认罪。
“被告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人窦涛承包村里的荒地种植果树,承包合同期满后,其按合同约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在其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应收回其土地另行出租。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本案证据显示,窦涛曾多次主动到村委会缴纳租金,但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窦涛没有续缴租金。
即便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也应通过协商,对窦涛种植的果树及其他地上物进行补偿。
本案案发后,该土地的后续承包人自愿对窦涛栽种的果树及地上物进行补偿,补偿款高达九十五万元,并承担了张大宝的医疗费用,从中可以看出,村委会在案发前没有与窦涛协商补偿事宜,直接组织人员到果园内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这对窦涛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
承包合同期满后,为了将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村委会故意不收取窦涛缴纳的租金,并使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组织十多人到果园内砍伐果树,进而引发双方冲突。因此,村委会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责任。
案发当时,窦涛的妻子姜雪被保安人员粗暴控制,果园中的果树被对方砍伐,在此种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窦涛持菜刀驱赶相关人员,并致一人轻微伤。
被告人窦涛主观上不符合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能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而且在村委会派来的人员撤离果园过程中,窦涛并没有持刀进行拦截,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因故生非”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判处被告人窦涛无罪。完毕!”方轶道。
可能是觉得本案并不复杂,控辩双方已经充分表达了各自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在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并没有让控辩双方互相辩护。
……
“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窦涛寻衅滋事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敲响法槌后,合议庭成员退出了法庭。
……
二十分钟后,姜雪坐在旁听席上,有些魂不守舍。她耳边一直回响着审判长宣读判决的声音。
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窦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管制在监外执行,进行社区矫正,因此宣判后窦涛没有被关进看守所。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心里感觉憋屈,在她看来方轶辩护的很好,事情都说明白了,怎么法院还这么判。
之前法院判一年缓一年,现在直接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同样是监外执行,同样由派出所和社区进行监管,期限却整整多了六个月,这是啥意思啊?!
但是再一想,她忽然明白了,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前窦涛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折抵下来,其实管制的实际期限也就是一年,等于换汤不换药,高,实在是高!
“方律师,这……”窦涛走到辩护席近前看向方轶。他对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此事关系到自己的名誉,兹事体大。
“上诉,只有上诉一条路。”方轶坚定道。
法院的判决让他非常意外,之前判缓刑,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现在改判管制,这根本就不是量刑的问题,而是事实不清,定罪不当的问题。
“上诉能行吗?不会又被发回重审吧?”姜雪走了过来,心中琢磨着眼前的中年男律师会不会是在框自家的律师费,她眼神中闪烁着不信任的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做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发回重审只能进行一次,如果窦涛上诉,中院只能进行审理,不得再发回重审。”方轶想了想解释道。
“那……”就在姜雪犹豫不决时,窦涛开口了:“上诉,不能就这么算了。”
“好,我这两天把上诉状准备下,等刑事判决书下发后,我就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方轶道。
“那律师费……”姜雪问道。
“二审律师费三万元,给你们打个折扣。”方轶道。
姜雪有心讨价还价,但是方轶已经说了这是折扣价,她不好再压价,毕竟二审还得靠人家,不能把方律师得罪了。
“好,您准备合同吧,这几天我让姜雪去找您办委托手续。”窦涛现在是豁出去了,为了自己的清白,他准备一诉到底。
几日后,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发下来了,收到刑事判决书的次日,方轶向县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及委托手续。
在得知案卷已经移送中院后,方轶带着周颖去了市检察院沟通窦涛案的案情,但是负责案件的王检察员似乎对方轶的意见并不感冒,方轶二人留下律师意见后,回到了律所。
吃过午饭后,方轶和周颖回到了办公室,相对而坐。周颖闲聊道:“方律师,您说这案子二审有希望吗?”
“希望总是有的,但是不一定好实现。现在只能寄希望于二审的法官了。这就叫尽人事听天命。运气这东西是最难琢磨的,也最是神奇。
怎么……,气馁了?”方轶看向她。
“没有,只是感觉心里有些不舒服,第一个案子就输了。”周颖噘嘴道。
方轶一笑:“你只说对了一半,我们只是输了一审,二审还有希望翻盘。要有坚定的信念,信念这东西也是一种力量,有时候会影响你的行为,进而影响结果。”
话虽这么说,其实方轶心里也没底。
“真的?您这么一说我心里舒服多了。我现在就去查案例,为二审做准备。”周颖双眼放光道。
“对了,明天早上我有一个看守所的会见,你要不要去?”方轶笑道。
“去,我还没去过看守所呢,跟您去见识下。”周颖笑道。
半个月后,窦涛寻衅滋事案二审开庭。旁听席上只有姜雪一人。
方轶和周颖坐在辩护席上听着上面坐着的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公诉人席上,两位男检察员正在写着什么,坐在首位的便是之前方轶见过的王检察员。
“下面由上诉人窦涛先宣读上诉状。”审判长底气十足道。
被告人席上坐着的窦涛,拿出上诉状,照本宣科的读了一遍。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曾多次与村委会协商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并主动要求缴纳租金,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上诉人的要求。
此后,村委会要求上诉人退还土地,并派保安及张大宝等十余人到上诉人的果园强行砍伐其辛苦种植的桃树和苹果树。
上诉人妻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前阻止对方的行为,而被保安拉扯到一旁勒令蹲下,并加以拳脚。张大宝等人开始砍伐果树。
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妻子的安全,才挥舞菜刀赶走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时,村委会派的保安和临时雇员闯入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并先动手伤人毁坏果园内的财物,并非上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争强好胜,进而无事生非。
上诉人的主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上诉人的行为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窦涛持有菜刀主要是为了驱赶闯入果园的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在此过程中,因其不小心才伤到张大宝。
在张大宝被砍伤后,上诉人没有继续殴打张大宝,也没有围追堵截撤走的众人,其行为危害不大,并已经得到了张大宝的谅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窦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是村委会派保安和张大宝等人闯入我的果园在先,此后他们又对我媳妇拳打脚踢,砍伐我的果树,我才拿菜刀吓唬他们的,我是属于自卫。至于砍伤张大宝的事,那纯属意外……”窦涛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王检察员的发问与一审时县检察院的检察员发问的内容相差不大。随后方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发问的内容与一审时差不多,不再赘述。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窦涛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寻衅滋事……”窦涛所说还是上诉状上的内容。
审判长在询问他有无新意见后,果断终止了他的发言。
“上诉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时,被告人窦涛正在面对现实的不法侵害。
1、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当。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约定,上诉人窦涛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村里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以窦涛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收回土地明显与事实不符。
村委会在上诉人窦涛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前提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其目的不正当。
2、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程序不正当。
村委会与上诉人窦涛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没有进行约定,而村委会曾出具证明,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
如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应与上诉人窦涛协商地上物的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双方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到本案,村委会在收回土地前并未与上诉人沟通地上物的补偿事宜,也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上诉人退还土地,此后,因村委会与上诉人未能达成一致,村委会委派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强行砍伐果树,导致上诉人窦涛的合法财产被侵害,其妻子在阻拦过程中被保安强行控制。
因此,村委会的行具有非法性,构成不法侵害。
二、上诉人窦涛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客观上具有紧迫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正在实施过程中。
本案中,临时雇员张大宝等人员闯入上诉人的果园后,开始实施砍伐果树的行为,上诉人的妻子上前阻拦,被保安扯到一旁强行控制。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窦涛手持菜刀将闯入之人驱离,其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保护妻子和自家的合法财产安全,因此,窦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紧迫性的要求。
三、上诉人窦涛主观上具有正当性。
在刑法理论上,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应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1、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且正在进行;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承包期满后,曾主动要求缴纳土地承包款,但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在上诉人窦涛未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村委会也没有与窦涛协商果园内果树的补偿事宜的情况下,村委会派人到其果园砍伐果树侵害了窦涛的合法财产。
面对不法侵害,如果上诉人窦涛不采取防卫措施,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窦涛的防卫意识具有正当性。
四、上诉人窦涛实施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为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得不持菜刀驱离闯入其果园强行砍伐果树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张大宝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见,上诉人窦涛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路人或者群众。
五、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收手,行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仅造成不法侵害人张大宝轻微伤,与上诉人窦涛可能遭受的重大财产损失相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有助于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此后上诉人窦涛长期霸占土地进行经营长达两年之久,而且未缴纳土地租金,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在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过程中,窦涛持菜刀殴打保安,并将张大宝砍成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上诉人窦涛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及量刑适当。完毕。”王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发言,只能暗暗的给方轶打气:方律师,加油,辩死他们。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存在霸占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曾找到村委会商量续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村委会并未要求窦涛返还土地,窦涛曾多次主动找到村委会要求缴纳租金,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
去年十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窦涛退还土地,但并未提及补偿事宜,窦涛认为果园内的果树属于其个人财产,退还土地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事实上经村委会、后续承租方和窦涛协商,后续承租方对窦涛果园内的果树等地上物进行了补偿),但村委会却派人企图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
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认定本案上诉人窦涛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不仅客观上要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主观上行为人还应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会派人闯入上诉人窦涛的果园,强行砍伐果树,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完毕。”方轶道。
……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