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是这个道理。但是我儿子让虎子去找对方朋友要钱,这会不会……”史光勇挠着大秃脑袋道。
“本案中,您儿子史凌捉奸在床,并以被害人与蒋雨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相要挟,勒索被害人十万元。
尽管史凌将被害人拘禁在酒店的房间内,但史凌并未以此相威胁,给被害人的亲朋好友打电话索要赎金,主观上史凌只是想从被害人处勒索十万元了事。
从您刚才说的情况看,‘给钱了事’是对方提出来的,而且发生在史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前。
尽管史凌指使虎子去被害人朋友处取钱,构成勒索既遂,但这钱是被害人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向朋友借的,您儿子等人的要挟和勒索对象一直都是被害人本人,而没有以撕票为由向其他人勒索钱财。
因此,我认为史凌的行为不符合勒索型绑架罪的构成。您明白了吧?”方轶尽量用对方能听懂的语言解释道。
“明白了,那抢劫罪呢?”史光勇问道。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但是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仅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不仅包括威胁,还包括暴力、麻醉等,目的是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以便达到抢劫的目的。
本案中,您儿子之所以能勒索成功,是拿住了被害人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一‘把柄’,进而勒索钱财,不是无缘无故,看到对方有钱上去逼迫对方掏钱,所以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您琢磨下是不是我说的这个道理?”方轶道。
史光勇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双眼放着光道:“方律师,要是按照您的说法,我儿子会被判几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咱们省里高院没有就上述标准做出特别规定,所以参照上述规定,您儿子勒索被害人十万元,实际取得五万元,应该属于数额巨大,极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判几年,要看庭审时的情况。当然,二审法院也有可能维持原判,这里面存在一些运气的成分。”方轶道。
他实际上是在‘点’史老板,二审情况瞬息万变,你别听我说的挺美好,从路边随便找个便宜的律师去法院开庭,真要是那样做,可存在被法院驳回上诉的风险。
当然,即便你委托了我,也有可能因为您儿子运气不好,败诉,但是风险总会小一些,所以您要自己权衡利弊。
“哦,三到十年……,方律师,如果我把这案子委托给您,律师费您怎么收?”史光勇犹豫片刻后,看向方轶问道。
“十五万。”方轶道。
方轶琢磨着,您刚才都说了一审时对方要了十万,结果官司打的一塌糊涂,我给您尽心尽力,律师费怎么也不能低于十万元吧,凭您史光勇的实力,这钱不算事。律师费要少了等于瞧不起您。十五万律师费,讨价还价的余地都给您留出来了。
“方律师,不是我砍价,别说十五万,就是二十五万我也拿的出来,这不叫事。但是话又说回来了,吃一堑长一智。这钱我可不能这么给您。
您看这样行不行?我先给您五万律师费,如果后期官司打完了,我儿子被判十年以下,少一年我给您三万。而且这钱不用走公账,我给您现金。
您放心我绝对不是不讲理的人,说出去的话算数,只要您不框我,我今天怎么说,后面就会怎么做。有高总在,我不会赖账。”史光勇底气十足道。
就在此时,兰姐笑呵呵的走了进来。
“史总,方兄弟,你们谈的怎么样了?”兰姐坐下后问道。
“基本上谈好了。现在就等方律师点头了。”说完,史光勇看向方轶道:“方律师,我说话算数,先取三十万放在高总这儿。后期直接由高总按照约定给您钱,怎么样?”
随后,史光勇将之前谈的律师费向兰姐说了一遍。
“兄弟,我看这方式可行,史总很讲信用,先押三十万现金在我这儿,到时候我直接给伱结账。”兰姐大咧咧道。
在方轶看来,兰姐属于典型的好了伤疤忘了疼,之前钱琳琳的事他可依旧记得。
但是兰姐想的与他不同,兰姐与史光勇打交道最少有八年了,史老板不是那种扣扣索索的人,信用有,钱也有,而且兰姐跟他一直有生意往来,大家都是社会人,不怕他反悔。
如果史老板真不给钱,等于打自己的脸,以后在圈子里他也就不用再混了,说句糙话,为了这点钱得罪大客户(兰姐),史老板丢不起那人。
“好,就按照史总的提议办。史总,您明天早上到律所签委托手续,我这就让人预约看守所会见和法院阅卷。”方轶道。
“好,方律师够爽快。咱们不用明天,今天我就跟您去所里签委托手续,马上给您转账。明天我就把三十万现金拿给高总。”史光勇一拍桌子,说道。
其实他心里挺急的,他可不敢拿儿子的事开玩笑,早签约,早做准备,他心里也踏实些。
次日,方轶带着周颖开始跑看守所和法院,为开庭做准备。
一周后,史凌的案子开庭了,中院第二十一法庭内,史凌被带上了被告席。因为虎子和二楞一直潜逃未归案,所以被告席上只有史凌一人。
……
审判长是位四十多岁的男法官。当他身旁的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后,审判长沉声道:“下面由上诉人史凌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