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6章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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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上午,方轶走进了华连成的办公室。

“华律师,忙着呢?”方轶进门后笑呵呵的问道。

“呦,是方律师。不忙,有啥吩咐?”华连成脸上挂着笑,心里却不是滋味。

以前他是合伙人,方轶不过是万可法手下的一个小律师,可自从他跟错人,站错队后,一切都变了。

他现在不过是盛德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人,而方轶成了万可法和杜三娘内定的接班人,将来盛德律师事务所的掌舵人。

华连成不太了解方轶,心里一直在打鼓,怕方轶掌权后针对自己,所以一直以来姿态放的很低,真真的夹起尾巴做人。

“华律师,您说笑了。您是我的前辈,以后可不敢再说‘吩咐’二字了。咱们是同事,不是上下级关系。”方轶表现的诚惶诚恐。

他知道要想运营好这家律所,首先要做的就是笼络人心,不能让大家针锋相对,正所谓和气生财。整天闹内斗,合伙人不干正事,整天想着薅律师的羊毛,这样的律所干不大,也走不远。

华连成可是老油条,他不会因为方轶几句话就感动的鼻涕眼泪往下流,俗话说的好,不要看广告要看疗效。方轶的话在他这里,基本上是左耳朵听右耳朵冒,根本就没往心里去。

“华律师,我的客户有个收购项目,想委托我来做,但是您也知道,我擅长的是刑事案子,不擅长这类非诉业务,所以我想问问,咱们律所做这类业务哪位律师更强?您可不能藏私,一定要把最好的律师推荐给我。”方轶笑道。

华连成一怔,暗道:方轶这是什么意思,找自己咨询非诉的事,难道他不知道自己团队最擅长的就是非诉项目?这些年收并购项目可真没少做,虽然大项目不多,但是这方面的经验还是很丰富的。

“要说咱们所里做收购业务最多的律师,那就得属我们团队的李超群律师和司马君律师了。

李超群是我团队里收并购组的组长。

对了,司马君律师你应该认识,司马律师专业能力很强,这几年在我的团队已经开始挑大梁了。

你要是没有合适的人选,就选司马律师吧。”提起自己团队的律师,华连成一脸的得意。

华连成一提起司马君,方轶脑海中立刻出现了一位长着一张扑克牌脸的女人,司马律师办事一板一眼,最是认真。但是因为她的性格问题,让很多律师不敢靠近。当初在金石律师事务所时,方轶与司马君有过合作,所以对她的性格比较了解。

“没问题。我听您的,就司马律师了,下周一您让司马律师来找我,我带她去见下客户,了解下项目情况。”方轶笑道。

“好,这个项目律师费怎么收?”华连成没多想,顺嘴问道。他不知道方轶是否跟对方已经谈过律师费,所以问了一句。

“让司马律师跟客户谈吧,我也不知道该怎么报价。”方轶看向华连成,他是真不懂该怎么报价。

“好。这个项目就交给司马律师了。你的客户,我会让她打个折扣,回头渠道费我按照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伱。”华连成想了想道。

“好,我听您的。”方轶一笑。

方轶走后,华连成回味着他的话,喃喃自语道:“这小子过来给我推荐项目,却丝毫闻不到铜臭气。这事干的还真是丝滑,难道是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

周五下午的时候,方轶的办公室内坐满了人,团队雷打不动的召开例会。

“嚯,咱们的团队又壮大了,隋夏,给大家介绍新来的六位律师了吗?”方轶看向隋夏。

“已经介绍过了。”隋夏回道。

“嗯,今天周五,云乔和周颖你们看看周围哪家餐厅不错,咱们欢迎新同事,下班后聚一聚。”方轶心中高兴。

“好嘞,这事我们最在行。”云乔笑道。

“好了,下面开始例会。今天谁来分享案件?”方轶看向众人。

“我来,前几天谢律师分给我一个故意伤害的案子……”周颖开始介绍案情,隋夏站在白板前开始记录案件关键信息。

李明博等人是第一次参加周五例会,虽然之前隋夏已经介绍了周五例会的步骤和规定,但李明博等人见人手一袋零食,不知道是开茶话会走形式,还是真讨论问题。

周颖介绍完案情后,团队的老人开始陆续发表意见。

新来的六位律师有些发懵,明显有些不适应,讨论案件情况,不应该提前发下材料,提前做做功课嘛?咋上来直接开干啊!这也太考验专业能力了。

方轶看出了李明博等人的疑惑,由于六人是第一次参加团队周五例会,所以方轶没要求他们发言,只是让他们参与下,适应下团队的节奏,下次再开周五例会他们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晚上,团队请客,云乔和周颖没给方轶省钱,订了海鲜自助餐厅。众人来到餐厅开始了破冰之旅。

……

周一快中午的时候,杜庸和程都走出法院大门,后面常光和他媳妇追了出来。

“杜律师,我请您吃个饭吧。”常光一脸的激动。

常光抢夺案今天开庭,开完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常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

常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常光归案后能主动交出涉案车辆和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获取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常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刑法》第267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一款,第72条第一、三款,第73条第二、三款,第5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常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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